“意见”上行。“意见”上行的主要内容是“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”。如果这些上行内容涉及到汇报工作、反映情况、答复询问、请求批准事项等一类的事,则分别由“报告”、“请示”来承载;其余重要问题则用“意见”来负责沟通。 “意见”下行。首先要明确发文目的、指导思想、政策界限,内容要充实,理由要充分,处理办法、措施和意见要具体、清楚、直截了当且具有可行性。下级对上级的“意见”的执行事项和要求,必须严格遵守。无明确要求的,则可参照执行。 “意见”平行。“意见”作为平行文,所提出的见解只供对方参考。如,起草规范性公文时,往往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,有关部门在提出意见时,过去用“函”回复,《办法》实施后,就应改用“意见”来回复对方了。平行文提出的“意见”,仅供对方参考,不能强求对方接受;同时,回复的“意见”要做到观点鲜明,法律、政策依据明确、充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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